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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手"無法"管理 《民用航空法》有"系統(tǒng)漏洞"需修復(fù)

發(fā)布日期:2016-06-12??來源:無人機系統(tǒng)標準化我要投稿我要評論
  筒子們,我好機友也是會寫正經(jīng)話滴。今天給大家分享一段分析無人機駕駛員管理尚處于法律空白的論文選摘,敬請用聯(lián)系的眼光看問題!
  飛手"無法"管理 《民用航空法》有"系統(tǒng)漏洞"需修復(fù)
  (先藏起930字)

截至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guī)則》《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wèi)條例》等關(guān)于民用航空的法律法規(guī)均未提及無人機駕駛員及其資格管理。

《民用航空法》明確表示,“本法所稱航空人員,是指下列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空勤人員和地面人員:(一)空勤人員,包括駕駛員、領(lǐng)航員、飛行機械人員、飛行通信員、乘務(wù)員;
飛手"無法"管理 《民用航空法》有"系統(tǒng)漏洞"需修復(fù)
 
(二)地面人員,包括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空中交通管制員、飛行簽派員、航空電臺通信員。”
 
飛手"無法"管理 《民用航空法》有"系統(tǒng)漏洞"需修復(fù)
《民用航空法》中所指的航空人員,無論空勤人員還是地面人員,均不符合無人機駕駛員特征。與空勤人員相比,無人機駕駛員的特點是人“不上天”;與地面人員相比,無人機駕駛員負責無人機駕駛,而不是“維修人員”、“空中交通管制員”、“飛行簽派員”或“航空電臺通信員”。

由此可見,《民用航空法》是針對“有人航空”訂立的法律。在訂立《民用航空法》的時代,無人機并未獲得顯著的發(fā)展,尚處于被法律忽略的“航模”階段,不具有價值較高的財產(chǎn)屬性,也不存在造成較大社會危害的可能性。

飛手"無法"管理 《民用航空法》有"系統(tǒng)漏洞"需修復(f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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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鏈接:http://ssfunpay.cn/uav-news/201606/12/15761.html
標簽:??民用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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